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高法解释
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命名黑龙江伊春小兴安岭国家地质公园的批复
2018-07-19 08:47:00 来源:  作者:  

 国土资函〔2013〕412号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申请伊春小兴安岭国家地质公园命名的请示》(黑国土资发〔2012〕221号)收悉。部组织专家组对地质公园建设进行了实地验收,依据部相关文件要求及专家组验收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命名黑龙江伊春小兴安岭国家地质公园。

  二、黑龙江伊春小兴安岭国家地质公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做好园区内花岗岩构造地貌景观以及冲蚀地貌、崩塌和风化地貌、冻融剥蚀遗迹等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开展公众地学科普教育和科学研究,并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指南要求,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完善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地方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三、你厅要加强对黑龙江伊春小兴安岭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质公园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开展各项活动。

  2013年7月15日


电话:(0431) 76295458  传真:(0431) 76295458   吉公网安备 22038102000001号 吉ICP备09008679号
主办单位: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邮编:136100 网站标识码:22038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