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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作出解释(2000.6.28)
2004-06-25 10:28:00 来源:  作者:  
 


土地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作出解释

    如何认定破坏土地资源的刑事犯罪行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解释,明确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的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分别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等行为,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处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等行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等行为,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等行为,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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