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33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5〕176号)批复精神,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33批次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经过对被征地单位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郜家村和平顶山村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年 产 值 标 准 (万元/公顷) |
土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万元/公顷) |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万元/公顷) |
旱田 |
30.2052 |
1.45 |
1.45×10 |
1.45×20 |
林地 |
0.1816 |
1.45 |
1.45×12 |
|
其他农用地 |
0.6706 |
1.45 |
1.45×4 |
|
建设用地 |
0.0146 |
1.45 |
1.45×4 |
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三、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村 (组) |
土 地 补 偿 费 (万元) |
安 置 补 偿 费 (万元) |
合 计 |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 |
94.2433 |
185.5681 |
279.8115 |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郜家村 |
114.4935 |
228.1459 |
342.6394 |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平顶山村 |
234.2661 |
462.2368 |
696.5028 |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社有乡管,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8月5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联系人:王喜臣,联系电话6295466。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公主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