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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32批次)
2018-08-29 13:30:00 来源:  作者: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吉林省国土厅《关于公主岭市2018年第3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8]399

3、批准时间:2018828

4、批准用途:商服与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东沟村、姜李村,四至范围以吉林省勘测规划院测定的公主岭市2018年第32批次用地勘测定界技术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东沟村、姜李村集体土地28.679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上物补偿

   

28.4264

1.45万元/公顷×10倍×28.4264公顷

1.45万元/公顷×20倍×28.4264公顷

 

农村道路

0.0978

1.45万元/公顷×4倍×0.0978公顷

 

 

   

0.1553

1.45万元/公顷×4倍×0.1553公顷

 

 

合计

1238.0164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东沟村、姜李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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