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59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19]145号
3、批准时间:2019年4月8日
4、批准用途:商服、工矿仓储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公主岭市永发乡新发村,四至范围以公主岭市土地测绘大队测定的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59批次用地勘测定界技术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公主岭市永发乡新发村集体土地合计1.5502公顷。
四、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标准
依据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1﹞2号)文件标准执行。
地 类 名 称 |
面 积 (公 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
统一年产值标准 |
倍数 |
统一年产值标准 |
倍数 |
||
旱 田 |
1.5502 |
1.45万元/公顷 |
10 |
1.45万元/公顷 |
20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公主岭市永发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通告。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