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黄碧塘村村民章尔忠,租用婺城区秋滨街道黄园行政村黄浦桥头自然村土地6000平方米用于挖塘养鱼。2011年2月20日,章尔忠未经依法批准,以鱼塘加深为名,擅自在鱼塘位置上开采砂石。同月28日,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制止,鉴于当时章尔忠违法行为轻微,工作人员向章尔忠宣传了相关法律知识并下达《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知书》,章尔忠随即停止了开采。同年4月20日,章尔忠又在同一地点继续擅自开采砂石,将采出的砂石一部分堆放在鱼塘边,一部分用于其承建的二环南路辅助便道工程道路垫基。经测量、勘查和价格认定,章尔忠开采总方量14512.4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人民币35元,涉案金额人民币507934元。
2011年12月23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2年6月18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1、章尔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追缴违法所得,上交国库。该案判决后章尔忠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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