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中旬开始,徐洪盛未经批准,擅自在婺城区白龙桥镇龙蟠村二环路东北侧,洞溪工业园区以西地块的北侧进行采挖砂石,婺城国土分局和白龙桥镇政府发现后立即联合下发了停止采挖通告,责令当事人停止采挖。 2010年国庆长假期间和2011年4月下旬,徐洪盛不听劝阻,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及晚上继续盗挖砂石。经现场勘测和价值鉴定,共采挖面积11923.1平方米,采挖砂石2020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较大。
鉴于当事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婺城国土分局于2011年11月1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非法采砂价值为17万余元。现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并经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择日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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