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张某未经批准,于2008年8月擅自租用南雄某街道某村委集体土地建设水泥砖厂。经查实,上述土地原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6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非法占地建厂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6930.2元的罚款。张某逾期不履行,2009年10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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