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徐朝水在担任永康市西城街道周塘村经济合作社德茂塘分社社长期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与村民小组成员商量后决定在“双龙安屋基”地块上建造厂房,并将该厂房以德茂塘分社的名义出租给他人使用,以增加资金收入。经勘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4170.57平方米,其中耕地5002.85平方米(均为基本农田),林地8409.35平方米,其它农用地321.97平方米,河流水面79平方米,独立工矿用地357.4平方米。经鉴定,上述耕地全部被严重毁坏。
周塘村经济合作社德茂塘分社的上述行为涉嫌土地犯罪,2009年7月6日,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10月29日,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永康市公安局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原永康市西城街道周塘村经济合作社德茂塘分社社长徐朝水执行逮捕。2011年1月13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对徐朝水作出依法判决,徐朝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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