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以来,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雅苏村村民苏志坚、苏震先后与兰溪市上华街道沈村村民余明生、吴春苟等人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兰溪市上华街道沈村村“中洋畈”地块农田16.16亩。苏志坚、苏震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述土地用于建造砂石场,自2010年11月开始加工砂石,至2011年5月19日停止。苏志坚、苏震所建造的砂石场涉及土地面积16.16亩,其中基本农田15.26亩,用于砂石加工后,造成原有耕作层功能丧失且难以复原,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涉嫌土地犯罪,兰溪市国土资源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2年3月8日,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12〕金兰刑初字第88号):被告人苏志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苏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