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晨安杯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本公司南侧石板畈水库北侧白洋街道牛背金村和沈宅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建设用地总面积3092平方米(4.64亩),至调查时止,已建成钢棚结构仓库一幢,建筑占地总面积3092平方米。武义晨安杯业有限公司所占用的3092平方米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在武义县白洋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建设用地。2012年3月28日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1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武义晨安杯业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09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武义晨安杯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0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武义晨安杯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3092平方米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零玖佰贰拾圆整(30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