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与营口沿海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利用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隶属于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2006年取得的1410亩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体育运动公园项目。2010年5月,营口沿海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用上述土地进行场地平整,后经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默许,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规定,擅自将体育公园改建为18洞高尔夫球场,实际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553.65亩,修建了道路、仓库等设施,基本建成果岭,开始铺设草皮,并为其周边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设了售楼处。
2011年6月28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369.1万元。罚款已缴纳,没收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已移交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国有资产监管局。
2011年6月24日,营口市监察局已分别给予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兼管委会副主任曹远(负责招商引资)行政记大过处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国有资产监管局副局长朱盛(《投资合同》签字人)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