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龙陵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勐糯镇海头村大寨子组大坡头山处巡查,发现段成和(男、55岁,龙陵县勐糯镇人)无证采矿行为,当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随后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6月,段成和在没有获得有权机关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龙陵县勐糯镇海头村大寨子组大坡头山处无证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开采断面高度3.5米,开采断面26.25平方米,长度98米,开采体积为2572.5立方米,开采石料销售给周边村民,价格在40至110元/立方米不等,共获利6831.00元。
2014年12月25日,龙陵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段成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开采,没收违法采出的石料2027.7立方米,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陆仟捌佰叁拾壹元整(6831.00);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015年1月9日,违法采出的石料已没收,当事人自行上交了违法所得、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叁拾壹元整(168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