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然资执(规)告 [2023]第16号
吉林省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岭南大街与解放路交汇处西北角开工建设澳达世纪家园小区3号商网、5号商网、6号设备房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建设完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2、 2、处以违法建筑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共计人民币290374.7元,即(5807494.00元×0.05=29037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局(厅)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厅)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赵晓文 崔得军
电 话:0434-62954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12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公自然资执(规)听告 [2023] 第16号
吉林省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岭南大街与解放路交汇处西北角开工建设澳达世纪家园小区3号商网、5号商网、6号设备房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建设完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2、处以违法建筑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共计人民币290374.7元,即(5807494.00元×0.05=29037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赵晓文 崔得军
电 话:0434-62954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3] 第16号
吉林省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我局于2023年 4月 27 日对你公司未批先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于2019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岭南大街与解放路交汇处西北角开工建设澳达世纪家园小区3号商网、5号商网、6号设备房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建设完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吉林省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建设澳达世纪家园3号商网、5号商网、6号设备房项目的工程清单计价编制报告。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2、处以违法建筑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共计人民币290374.7元,即(5807494.00元×0.05=290374.7元)。
3、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晓文、崔得军
电 话∶ 0434-62954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