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 林罚决字[2024]第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苏显生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1年2月26日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杨大城子村5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5月10日至5月21日间,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粮库西北角老孙头隔壁家院外使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30于只,留下麻料鸟3只,其余鸟类放生,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留下的3只鸟类为,普通朱雀(麻料鸟),价值为300.00元每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当事人供述及其辩解、证人证言、评估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关于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猎捕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公主岭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