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 林罚决字[2024]第1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孙国正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5年7月15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村街道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4年5月15日中午至5月17日中午间,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村莲花大桥南侧林带内使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7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有普通朱雀3只、栗鹀2只、灰鹡鸰1只、黄腰柳莺1只,猎获物价值21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当事人供述及其辩解、证人证言、评估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关于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猎捕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3倍罚款:6300元(陆仟叁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公主岭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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