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 林罚决字[2024]第13号
被处罚人姓名 于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3年2月24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公主岭市响水镇万山村二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 于2024年4月28日至5月5日间,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公主岭市响水镇万山村自家院内使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2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中果鹀1只,普通朱雀1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当事人
供述及其辩解、证人证言、评估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关于猎捕非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部门核发的猎捕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猎捕的工具(粘网)。
2、并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公主岭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