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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自然资执罚 [2025] 第1号
2025-03-25 13:48:00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 [2025] 第1

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裕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局于2025 2  24日对合作社违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合作社分别于2015年 8月和2019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黑林子镇黑林子村占地1353平方米用于建冷库和储存窖现场所有建筑设施均是合作社期间建设的,根据地类追溯规定,该宗被占用土地地类追溯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该地现状地类公路用地82平方米、耕地(旱地)1271平方米在建设之前,该合作社未对2019年4月所占用的耕地738平方米实施表土剥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二款: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土地复垦等。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5 2  28 日依法向你合作社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合作社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依据原《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非法占用土地:第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10元罚款。 4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8元罚款。”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和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 

依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实施表土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表土剥离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和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自然资源执法和法制审核有关问题的工作意见”中第五项《关于对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进行表土剥离和违法占地问题的处置》一款对涉及黑土地的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用地按照下限处罚,其他项目按上限处罚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违法占用土地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罚款人民币:8816.50 元,即(8元/平方米×738平方米5元/平方米×533.3平方米3元/平方米×82平方米 

二、未实施表土剥离处罚

2016年以后占用耕地738平方米进行建设未实施表土剥离罚款人民币:36900.00 元,即(50元/平方米×738平方米

总计罚款人民币45716.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青波         张永彪

 话: 0434-6295191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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