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 〔2025〕第7 号
被处罚单位:奥利夫电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 5 月 20 日对你公司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经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农用地转用,在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村占地建奥利夫电梯项目。2012年6月,你公司在该项目未取得供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开工建设电梯生产车间。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图、农用地转用批复、地块控规图 。
我局已于2025年 6 月 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第三项标准处以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二、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即(3元/平方米×5000平方米)。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青波 张永彪
电 话: 0434-62951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