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规 〔2025〕第11号
吉林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 6 月 30 日对你公司未批先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主岭市大岭镇山咀村二组修建建筑物,建筑物总面积为1084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5 年 7 月 7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2、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360431.91元。(7208638.12元×5%)。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局指定的银行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