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公自然资执罚〔2025〕第4号
王俊波:
我局于 2025年 5月 30 日对你违法占地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0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主岭市朝阳坡镇辽河村三组耕地(旱田)1879平方米修建建筑物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25 年 7 月 9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人民币9395.00元,即5元/㎡×1879㎡。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并将罚款缴至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 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梁士爽 郑旭东
电 话: 0434-762954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