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然资执罚〔2025〕第21号
被处罚单位:吉林省奥浜房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 6月 4日对你公司未供即用和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在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占地5808平方米建生产车间、库房及硬化地面,其中:一、2022年01月10日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证号吉(2022)公主岭不动产权第0000615号面积为5012平方米;二、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库房及硬化地面面积769平方米,二调地类为旱地(一般农田)。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占用的796平方米耕地(旱田)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图、地类分析截图。
我局已于2025年 7 月 1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原《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非法占用土地:第4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和第5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和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耕地(旱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以违法占用旱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796㎡×5元/㎡=398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文烨 杨洪瑞
电 话: 0434-62951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年7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