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然资执罚〔2025〕第22号
董树平:
我局(厅)于 2025年5月12日对你 违法占地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08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集体土地4459平方米修建建筑物及堆放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厅)已于 2025 年 7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耕地(旱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以违法占用旱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523㎡×5元/㎡=2615.00元)和公路用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3936㎡×3元/㎡=11808.00元)(总计罚款人民币14423.00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窗口。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 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安文烨 杨洪瑞
电 话: 0434-62954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