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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自然资执罚〔2025〕第23号
2025-07-29 13:57:00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2025〕第23

被处罚单位:吉林省锦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55日对公司未供即用和违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公司2019年,在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占地12050平方米建设龙门吊及建筑物,其中:一、2024年5月10日经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农转用7608平方米,(含已处罚3939平方米),目前未供地;二、未经审批擅自建筑建筑物占地4442平方米,二调地类为耕地(旱田)。你公司未供即用占用的366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和未经审批擅自占用的4442平方米耕地(旱田)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图、农用地转用批复 地类分析截图

我局已于202571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非法占用土地:第4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和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和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未供即用违法占地:

1责令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2处未供即用366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2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 7338.00元)。

二、对未批先占违法占地: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耕地(旱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非法占用4442平方米耕地(旱田)每平方米5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2210.00元)。

总计罚款人民币:29548.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文烨         杨洪瑞

 话: 0434-6295191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7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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