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然资执罚 [2025] 第28号
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泰和红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 6 日对你单位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09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大岭镇岭西村占地17192平方米建设烟花爆竹项目,(2012年10月,已处罚面积12928.72平方米)未处罚面积4263.28平方米,追溯到二调现状地类:旱地20平方米,村庄用地4243.28平方米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2025年 7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原《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旱地20平方米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违法占用旱地每平方米8元罚款(20㎡×8元/㎡=160元)和村庄用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4243.28㎡×3元/㎡=12729.84元)(总计罚款人民币12889.84 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东来 王琪
电 话: 0434-62951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