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然资执罚〔2026〕第6号
李淑珍: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对你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公主岭市苇子沟街道天阳农贸对面102国道南侧土地1665平方米,用于建设板房、宿舍、上料间、砖瓦仓房、砖混结构门卫室及院内堆放砂石,根据地类追溯相关规定,土地地类追溯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结果显示该地地类为采矿用地1662平方米,公路用地3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6年1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原《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非法占用土地第5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违法占用采矿用地每平方米2元罚款(即:2元/㎡×1662㎡=3324.00元),公路用地每平方米2元罚款(即:2元/㎡×3㎡=6.00元)总计罚款:333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缴纳罚款事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晓文 安文烨
电 话: 0431-762954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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