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公自然资执罚〔2026〕第12号
马涛:
我局(厅)于 2026年 1月 9日对你违法占地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4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公主岭市大岭镇永兴村三组土地铺垫砂石地面。铺垫总面积1729平方米,二调地类为耕地(旱田)1206平方米、农村道路52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地类分析,卫星影像图
我局已于 2026 年 2 月 3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原《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清除在违法占用耕地(旱田)1206平方米上铺垫的山皮土地面,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违法占用的耕地(旱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农村道路每平方米3元罚款,罚款总计人民币1362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 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梁士爽 郑旭东
电 话: 0431-762954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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