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公自然资执罚〔2026〕第10号
梁太春:
我局(厅)于 2026年 1月 29日对你违法占地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主岭市大岭镇永和村六组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面积351平方米修建彩钢房,二调地类为村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地类分析
我局已于 2026 年 2 月 3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原《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违法占用村庄用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罚款总计人民币1053.00元,即351㎡×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 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梁士爽 郑旭东
电 话: 0431-762954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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