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5]第24号
吉林省众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单位/个人):
我局于 2025 年12 月30日对单位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批准擅自增建厂区内1-1#厂房建筑面积1556.65平方米,二层食堂宿舍建筑面积615.51平方米,其中食堂宿舍超出建筑红线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讯问笔录2. 现场照片 3. 建设项目转办单
我局已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 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补办1-1#厂房1556.15平方米规划审批手续;
2、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超出建筑红线的二层食堂及宿舍建筑面积615.51平方米;
3、处以违法建设1-1#厂房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91614.63元。(1832292.61元×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15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莫东来 王琪
电 话∶ 0431-762954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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