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 〔2026〕 第16号
被处罚人:田春梅
我局于2026年 2月 9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于2011年,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双城堡镇幸福村位置的原砖厂用地1396平方米建设房屋及猪舍,经分析现状地类全部为采矿用地1396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2026 年 3 月 3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违法占用采矿用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总计罚款人民币4188.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周清波 梁士爽
电 话: 0431-762954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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