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然资执罚〔2026〕第14号
常国彦: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对你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7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公主岭市地区农科所三队土地925平方米建设彩钢结构库房,经按土地地类追溯规定,以2024年7月建设行为发生时间为追溯时点,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认定,该地块地类为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国有划拨用地(农村宅基地),面积925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6年3月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土地部分)非法占用土地第4项:第一款“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即:100元/㎡×925㎡=92500.00元),总计罚款人民币:925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缴纳罚款事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晓文 安文烨
电 话: 0431-762954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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