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 林罚决字〔2026〕第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军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6年5月1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玛瑙村4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 于2026年3月21日上午,在公主岭市双城堡镇玛瑙村四组西南燎荒时致使林地失火面积达13751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当事人供述及其辩解、
林地权属证明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森
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
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
火措施,严防失火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大类(森林草原防火类)中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计:2500.00元(贰仟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
主岭市自然资源局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公主岭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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