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公自然资执罚〔2026〕第20号
刘占民:
我局(厅)于 2026年3月 30日对你违法占地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年8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公主岭市南崴子街道河北村村庄用地1631平方米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地类分析,卫星影像截图,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原《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清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堆放的建筑材料,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违法占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罚款总计人民币489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 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梁士爽 郑旭东
电 话: 0431-762954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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