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然资执罚〔2026〕第25号
公主岭市秦家屯镇方泰畜禽屠宰厂法定代表人杨海廷
我局于2026年 4 月 23 日对你公司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公主岭市秦家屯镇秦家屯村土地4343平方米建设屠宰厂,其中:办公楼占地面积213平方米,屠宰车间占地面积639平方米,西侧联排房屋占地面积550平方米,地面硬化1881平方米,空地(种植)1060平方米;二调地类水田4299平方米,公路用地44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2026年 5月 6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原《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第非法占用土地第4项和第5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非法占用水田每平方米8元罚款(3239平方米×8元/㎡=25912元)处非法占用公路用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44平方米×3元/㎡=132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604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东来 郑旭东
电 话: 0434-62951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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