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公主岭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执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我市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贯彻执行相关国家、省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按照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负责制定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一)制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二十二)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二十三)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二十六)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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