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美泽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8-23 14:40:00 来源:
公环罚〔2021〕044 号
吉林省美泽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MA143KYXX9
法定代表人:周伟
地址: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迎丰村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1年8月9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将屠宰产生的猪粪运送到迎丰村四屯的土沟内倾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以《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21〕0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相关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文件(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屠宰场已经清理完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