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中兴(吉CH6941车主)
发布时间: 2021-09-21 14:44:00 来源:
公环罚〔2021〕046号
李中兴(吉CH6941车主) :
身份证号码:22038119XXXXXXXXXX
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秦家屯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于2021年8月11日接到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岭分局反应,牌照为吉CH6941运输车运输污水并倾倒在大岭镇的污水井,当日去现场调查并询问车主李中兴,李中兴承认于8月10日在大岭镇富民大街一污水井内倾倒过污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李中兴驾驶吉CH6941运输车在大岭镇富民大街一污水井内倾倒污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以《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21〕0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文件(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倾倒废水量较少,且主动进行整改,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