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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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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朋达机动车检测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9-22 14:50:00 来源:

 

                                         公环罚〔2021048

 

吉林省朋达机动车检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MA179KA294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

地址:范家屯镇102国道北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1829日接到中央生态环保督查转办信访案件,反应范家屯镇吉林省朋达机动车检测公司检车时将合格车辆替代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2021830日经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197日做出《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210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文件(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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