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主岭市金豆子养殖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 2021-09-20 14:47:00 来源:
公环罚〔2021〕047号
公主岭市金豆子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381MA176BT96M
法定代表人:班慧娟
地址:公主岭市毛城子镇三门宋村二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于2021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养殖粪污临时存放在场内无防渗防雨措施的储粪池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5日以《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21〕0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文件(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