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主岭市隆升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11-22 14:18:00 来源:
公环罚〔202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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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公主岭市双城堡镇
法定代表人:陈井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于2021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已于2020年12月份投入生产,环保设施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做出《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21〕0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相关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文件(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