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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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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主岭市传染病医院(公主岭市结核病防治所)

发布时间: 2021-12-15 14:40:00 来源:

                                         公环罚〔2021062

 

公主岭市传染病医院(公主岭市结核病防治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38141271785XW

法定代表人:张春峰

地址:公主岭市环岭乡迎新村一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1126日公主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一台4吨生物质锅炉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1130日以《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210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文件(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捌元(¥518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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