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社局关于《公主岭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现将《公主岭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
  意见反馈渠道:电子邮箱:gzlsrsjbgs@163.com  
  联系电话:0431--76215979
  附件:《公主岭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公主岭市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5号)及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对象,是指本《办法》实施后,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为准,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且在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或承包期延长政策权益的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失踪和服刑人员,暂存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待其社会保障身份发生变化时,按规定落实政府缴费补贴。
  不包括:发生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中不满16周岁的;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发生征地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后,再次被征地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第三条 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1000元档,一次性补贴15年,合计每人15000元。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公共事业实行划拨供地的,缴费补贴资金由用地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在征地前将缴费补贴缴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账户,计入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监督和被征地相关手续备案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征地面积,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土地成本核算,计入安置补助费中。配合财政、人社、社保部门完成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被征地农民信息核准、参保和报批手续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土地收益归属落实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缴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等工作。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资金的核收、管理、使用,经办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同时负责出具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凭证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乡镇(涉农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审核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情况、生存状况,调查登记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对象名单,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视为符合参保条件,并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资金按规定一次性缴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后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被征地农民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政府补贴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按规定确需将缴费补贴发至个人的,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缴费补贴审批发放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失地农民死亡的或参保后人员死亡的,缴费补贴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缴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23年1月1日前发生征地的,仍按原公主岭市政策文件执行,2023年1月1日以后发生征地的,没有为失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若国家、省出台新的有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初审:牛欣博
  复审:朱春莲
  终审: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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