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主岭市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补贴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障公主岭市污水处理厂的良性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起草了《公主岭市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补贴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公主岭市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补贴标准
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8日 
  (联系人:李祥超,联系方式:0431-76537633)
 
公主岭市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补贴标准
  为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补贴,保障公主岭市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等相关规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污水处理项目现状及运营成本测算评估情况,特制定公主岭市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补贴控制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补贴范围:公主岭市域内,适用于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为补贴主体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行补贴。
  补贴对象:公主岭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并实际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单位(企业)。
  补贴条件:补贴支付以污水处理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达到合同或政策要求为前提。
  二、补贴标准
  实际运行补贴不高于以下补贴标准。

公主岭市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补贴控制标准(元/m³)

设计规模M

  (万m³/d

  出水标准1

  补贴控制标准

  (元/m³

  出水标准2

  补贴控制标准

  (元/m³

  1M2

  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0.6~1.16

  DB11890-2012)中的B标准,并满足公主岭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市污水处理厂实施严格监管的通知》公环领办〔20212号文件中的要求

  1.45~2.32

  2M3

  0.48~0.6

  1.27~1.45

  3M5

  0.25~0.48

  0.91~1.27

  注:此补贴标准不含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成本及财务费用。

  三、资金渠道

  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住建局做好补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并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补贴资金用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维和提质增效

  四、施行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行,有效期3年。

  补贴控制标准将根据国家、省、长春市、公主岭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运行设施成本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补贴标准由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解释





  初审:李祥超

  复审:王东雨

  终审:罗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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