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
1、党员要按月足额地向党小组或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交纳党费时间从支部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月算起。
2、生活较为困难的和“双停”企业的党员交纳党费标准,需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上报所在党委审定后执行。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4、支部收缴的党费要按月足额上缴党委,不得留用。
5、逐步收缴党费,应有专人负责,认真填写有关票据和账目,票款相符,账目清晰,手续健全。
6、各党组织要把收缴党费清单和党工委开具的收据装订成册。
7、各组织每季度向全体党员通报一次凼肥收缴情况。党工委对党费收缴,每半年检查一次。
8、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党费收缴计算基数: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10、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
(3)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4)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5)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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