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退休
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单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劳部发[1993]120号文件、吉政发[1998]22号文件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吉政发[2004]28号文件、吉劳社养字[2007]199号文件,企业职工具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办理退休。
一、退休基本条件
(一)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生产岗位)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申请病退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连续工龄满十年,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二、提交材料:政策依据和办理程序
(一)政策依据
提前退休工种人员根据吉劳社养字[2004]226号文件规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根据档案予以认定,并提交特殊工种名录。
(二)提交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符合正常条件人员需提供退休本人档案及身份证原件。
2、提前工种退休人员需提供本人档案、特殊工种退休申请书、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工种名录。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病退人员需提供本人档案、病退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正常条件退休的,提供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需材料,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到社保局核定缴费待遇,再回人社局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2、提前工种退休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提供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需材料,每月15日前向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窗口申报,进行集中审批。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病退人员,有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提供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需材料,向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窗口申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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