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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就业登记

[来源: | 作者: | 2021-10-20 15:19:00 ] 【  

一、对象范围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或雇主聘用,或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个月以上,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属实现就业,都应该参加就业登记。

1、被各类企业、个体经营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失业单位招聘录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办理条件

各类用人单位根据生产或者工作需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招用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三、办理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一份;

2. 近期大二寸免冠照片1张 ;

3. 用人单位为未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被招用劳动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 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 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确认。  

3. 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办理地点(方式)

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七、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窗口或网上(手机APP)办理。

八、咨询电话

        0434-677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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