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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来源: | 作者: | 2021-10-20 15:15:00 ] 【  

一、文件依据

长银发〔2020〕186 号文件《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二、政策对象

个人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

三、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 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为 22 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 220 万元。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四、申请条件

(一)个人创业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

1.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持有相关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持有相关材料的刑满释放人员;

5.持有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出具的认定材料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具有农村户籍,且持有以下任一材料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务工单位为其征缴社会保险记录;与务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书;务工单位支付工资材料;村委会出具的有关材料;

8.具有农村户籍,且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

9.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

10.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

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

2、省内登记注册,中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 1 年(含1 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无法查询的,企业出具承诺书)

五、申请材料

(一)贷款申请人为个人创业者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等基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其中自然人反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免除反担保的,无需提供材料;

4.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5.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申请人为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简介;

3.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及《居民身份证》等基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人应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项目联合进行贷前调查,做到“多审合一”;

(四)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或出具相关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如发现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创业担保贷款黑名单,录入就业信息系统,不再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五)经办银行履行发放贷款程序。

七、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

八、办理地点(方式)

公主岭市政务大厅7楼人社局。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通知

十、咨询电话

    0434-677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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