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失业群体包括: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主要包括:
1.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
2. 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 的;
3.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4.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毕业证书(毕业或肄业证明);
5.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6. 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态,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三、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2. 近期大二寸免冠照片1张 ;
3. 失业人员登记表;
4.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已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它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5.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6.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等相关证明;
8.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毕业证书(毕业或肄业证明);
9.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
根据人员类别:4-10项自愿提供1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1. 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 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3. 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办理地点(方式)
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窗口或网上(手机APP)办理。
九、咨询电话
0434-67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