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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流程

[来源: | 作者: | 2013-02-01 00:00:00 ] 【  

 

案件处理流程

  包括接待举报投诉、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结案。
   
一、接待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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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举报投诉,一般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应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性质、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情况,举报投诉具体事项。对投诉案件应重点审查;
   
1)投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代为投诉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2)被投诉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性质、住所、联系方式等具体情况;
   
3)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的;
   
4)被投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在2年之内;
   
5)被投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6)被投诉单位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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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举报投诉,应填写《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将举报(投诉)材料附后。用信件举报投诉的,应将信件附后,电话举报投诉的,应详细记录。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1)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不明确的;
   
2)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内容不明确的;
   
3)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4)被举报投诉违法行为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被举报、投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人按规定补正材料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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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举报投诉材料,应每日负责接访的监察员进行登记,并录入微机,案件呈报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后分流并确定主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包括:受理,不予受理,建议转办等,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二、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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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立案调查处理: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受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劳动保障年检,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查处的举报投诉,其他渠道反映的劳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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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需具备条件。有明确的被监察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有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被监察单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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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立案由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审查批准。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事件。
三、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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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应有两名以上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监察员参加,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内容、要求和办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监察单位拒绝签字和盖章的,监察员应当注明。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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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为受理举报投诉后,需要调查了解被举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外出或者不能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询问通知书应写明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和需要携带的材料,送达被询问单位要填写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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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材料。询问调查,应有两名监察员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按规定程序共同进行,一位询问,一位笔录。调查的材料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被检查单位填写的《劳动监察检查表》,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前X个月已入财务帐册的职工工资表、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招用人员花名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前X个月缴费凭证、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职业资格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四、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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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书下达后,案件承办人要监督单位按照指令书期限和改正内容整改,并将单位整改的证明材料整理归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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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不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可以撤销立案的,应提出撤销立案申请,自调查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劳动监察负责人进行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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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应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处理)的事件、理由、依据及申辩权利等。对单位拟处罚20000元以   上、个人500元以上的重大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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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处理)案件的审理。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报负责人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案件调查笔录和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全,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是否改正,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监察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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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处理准确,报局领导审批。证据不足,案件材料不齐全,书面材料和文书不规范的,退回承办人补正,补正应在15 日内完成。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建议撤消案件,主办监察员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其它行政法规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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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加盖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等基本情况,认定的违反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处理)结论,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日期。行政处罚 (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做出决定的10日内,报市劳动监察支队备案。
    
五、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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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做出7 日内,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当事人应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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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接受决定书和其它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的住处或者办公处,视为送达
   
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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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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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罚款数额的3%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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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后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并口头责令改正。如用人单位已改正,承办人应在《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备注栏注明结案理由、时间,并将有关改正证据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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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可以结案。填写《劳动监察案件结案报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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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应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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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整理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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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案卷档案管理员检查后,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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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室每月25日将本月结案案件报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汇总统计。对未结案案件,承办人要注明未结案原因,抓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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