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2〕136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函〔2012〕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并实施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指令性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2〕136号),全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8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函〔2012〕177号)要求,建立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对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应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制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省直及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未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不得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二、指导性标准。根据我市企业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企业用人单位执行指导性的最低工资标准。指导性的最低工资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指导性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全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指导性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同时废止2011年6月1日发布的《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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